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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政治发展史-113》印度孔雀王朝时期(下)

时间: 2024-12-06 22:52:43 |   作者: 买球的app

产品介绍

  人类历史的各种文明中,都曾存在过各种各样的形式的社会等级制。印度的种姓制可以说是最完善、最稳定持久的社会等级制度。它囊括了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宗教诸方面的相互关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地位不仅是贫富之差和尊卑之别,而且有宗教赋予的神圣性。种姓制曾给印度社会带来一种特殊的稳定性,使得政权的更迭不会对社会制度产生根本的影响。

  帝国时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种姓制度(瓦尔那制)也在变化。但是保守的婆罗门僧侣等级竭力维护种姓制度,力图通过编定各种法典固定各种姓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他们的利益。法典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各等级的关系以及其他社会情况,但有些内容已和社会实际有相当距离,只是婆罗门僧侣等级的理想和愿望。

  法典为保护高级种姓,主要是婆罗门和刹帝利的特权地位,强调职业的世袭性。例如《摩奴法典》规定:低级出生者因贪欲而以高级瓦尔那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Ⅹ.96)。严禁低级种姓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法典规定只许高级瓦尔那将低级瓦尔那作为奴隶,低级瓦尔那则不许有高级瓦尔那的人为奴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些婆罗门和刹帝利沦落了,开始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职业,甚至有变成奴隶的危险。法典不得不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变通规定,高级瓦尔那能从事低级瓦尔那的职业,即婆罗门能从事刹帝利和吠舍的职业,刹帝利能从事吠舍的职业,吠舍能从事首陀罗的职业。

  法典为维护高级种姓世袭化的特权地位不致因通婚而混乱,强调各种姓间的通婚须以内婚制为原则,即同姓通婚。法典规定:对于再生人之男,首先须与同种姓之女结婚(Ⅲ,12)。但是,跟着社会变动的加剧,人口杂居增加,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血是没办法避免的。法典对异姓通婚作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规定。所谓顺婚,就是高级种姓的男性可以依次娶低级种姓之女为妻,即婆罗门可娶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之女为妻,刹帝利可娶吠舍、首陀罗之女为妻,而吠舍可娶首陀罗之女为妻(Ⅲ,12-13)。相反,低级种姓之男娶高级种姓之女则被严格禁止,这叫作逆婚。《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男子要处以体刑(Ⅷ,366)。这样,首陀罗就只能从首陀罗种姓中娶妻了。在通婚问题上,由于各种姓的地位不同,在子女的继承、嫁娶方式和结婚仪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内婚制的原则。

  宗教生活方面的规定也体现了4种姓间森严的界限和区分,这种界限在前3种姓的雅利安人和第4种姓的首陀罗之间最为严格。首陀罗不仅无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即使听一听或看一看婆罗门教的圣典吠陀也被禁止。

  各种姓间的不平等关系特别明显地表现在法律上的权利方面。就刑事方面来说,诸如侮辱罪、伤害罪、通奸罪、盗窃罪和杀人罪等,在四种姓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以侮辱罪为例,《摩奴法典》规定:低级种姓的人用肢体的哪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他的哪一部分割断(Ⅷ,413)。

  例如一个首陀罗用语言侮辱了婆罗门就割掉首陀罗的舌头。同类的案件如果被告是婆罗门,受辱的是首陀罗,那么婆罗门则能够轻松的享受极大的宽容,因为《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杀害首陀罗只是杀害婆罗门赎罪的十六分之一,而且须指明这是一个善良的首陀罗(Ⅺ,127)。以此类推,只要婆罗门能指出受辱的首陀罗有不善的言行,他就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退一步说侮辱罪成立,他也能够准确的通过只受罚十六分之一的规定,赔几个钱了事。

  由此可见,印度各种姓之间法律上的不平等比《汉谟拉比法典》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民事方面,法典对各种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以债务为例,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地位又低于债权人的种姓或属于同一种姓,必须用劳役偿还;如果高于债权人的种姓,则可逐渐予以偿还(Ⅷ,177)。

  种姓制度的变化不仅表现在4个瓦尔那之分更为森严,还表现在由于社会劳动分工的逐步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瓦尔那中,又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这些集团在瓦尔那制度的影响下,各自逐渐形成为一种具有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这些集团,梵语称之为阇提(jati,具有出生、种之意),葡萄牙语将其讹译为卡斯特,后为世界所通用。可见,阇提(卡斯特)是瓦尔那制的一个发展。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对这两个概念不分,都译为种姓或族姓,有时也简称为姓。因此,种姓这一概念应包括自瓦尔那发展为卡斯特的整个等级制度。《摩奴法典》中已有50多种阇提的记载(实际还要多),尽管他们的地位有高有低,但相比于婆罗门、刹帝利两大显贵种姓则都处于低贱地位。阇提制加深了各行业的隔阂,阻止下层群众的团结与联合,对统治阶级十分有利。所以,后来的统治者对阇提的分化都取支持和肯定的态度,到中世纪时,阇提之数竟以千百计。社会地位最低下、最受歧视的阇提是旃荼罗,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接触的贱民。《摩奴法典》对这种人有专门的记述,他们须住在村外,不许和他们以外的人往来,婚姻也只能在他们内部进行。各种法令习俗对他们的衣、食、住、行都作了骇人听闻的限制,只许他们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遗弃的破容器吃饭,带着铁制的装饰品,夜晚不得在村庄和市镇行走,白天应按国王的命令带着标志走动。他们的职业是搬运无主死尸和充当刽子手。也有的记载说他们是屠夫。《佛生本经》中有个故事说,有两个贵族家的小姐在进城途中遇到两个旃荼罗,立即跑回家用香水洗自己被玷污的眼睛,其他人以眼被玷污为由,将这两个旃荼罗毒打了一顿。我国东晋高僧法显在印度游学时,曾亲眼目睹这种痛心的情景,他作了这样的记载: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这种非常离奇的现象,不仅在印度古代确实存在,而且一直延续到现代。今日印度的大量贱民即来源于此。

  在孔雀帝国首都华氏城长期生活过的塞琉古大使麦伽斯提尼,对他观察到的印度种姓制作了如下的描述,对我们不难发现种姓制度有一定帮助。他说印度有7个种姓:

  第一,哲学家。这些人在社会上最高贵,人数也最少。他们不仅为私人举行祭祀,也在国王举行重大庆典时举行祭祀。他们负责向国王提出建议,是国家的头脑,并享受免税的特权。他说的哲学家象是婆罗门。

  第三,牧人和猎人。从事狩猎和放牧,过着流动生活。他们向定居的农业村镇出售或出租牵引牲畜。如果他们能保护农田不受野生禽兽的侵扰,还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一些粮食作为酬报。

  第四,工商业者。从事各种行业,有的人向国家交税,有的服劳役。只有在政府垄断的武器制造业和造船业中劳作的工匠,才直接从政府领取酬金。

  第六,密探,或称警察。负责秘密向国王汇报情况。有人负责监视城市,雇用娼妓当助手。有人负责监视军队,雇用军妓当助手。

  麦伽斯提尼还观察到,这些种姓间不能通婚,也不能改变原有的职业。只有最高等的人即哲学家能和其他种姓通婚,并有改变职业的特权。

  他观察到的种姓制,其实是世袭的职业分工,是社会生活中实行的种姓隔离。由于他看到的是人们遵守的习惯,不带有宗教概念,是没有理论偏见的客观观察,所以也没明确的等级序列。他所观察到的是社会的表象,没看到婆罗门教僧侣维系这个社会秩序的理想化的内在心理因素。

  阿育王统治孔雀王朝37年,于公元前232年去世,随着他的去世。政治衰落来临,帝国的边缘部分很快分裂出去。大概是他的儿子们瓜分了帝国,其中之一继承了帝国本部各省。以摩揭陀为基地的王室正宗又经历了6个王,延续了50余年。由于这些统治者在位期间都很短暂,各种资料记录的名字和顺序不相一致。

  约在公元前187年,孔雀帝国的最后一位国王婆里呵德罗陀被他的将军普西米陀罗所刺杀,孔雀帝国至此告终。

  对于孔雀帝国迅速衰亡的原因,史家议论不一。有的学者把帝国的覆亡归咎于阿育王作为一种国策所采取的戒杀生的教义。他回避一切战争,并告诫子孙追随他的榜样,这无疑窒息了那种曾使得摩揭陀壮大起来的好战精神,削弱了帝国的军事力量,因而不能控制地方割据势力与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帝国的独立与完整。非暴力政策的确对军队的士气有影响,但阿育王并没有完全放弃暴力,所以这不是帝国衰亡的根本原因。

  一般认为,孔雀帝国衰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庞大的帝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存在着很大的独立性,地区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的经济基础。村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加上地理条件的阻隔便易于导致政治上的分裂。一旦帝国失去强有力的统治者,维系统一的军事行政力量一削弱,帝国潜在的分离因素就会不可遏制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因此导致帝国的解体和衰亡。

  孔雀王朝有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这个官僚体系的核心是国王,而不是一个机构,臣民的忠诚只限于对国王本人。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统治者才能维持这套体系。而在阿育王这样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之后,继承者能力平庸,中央的控制也就随之削弱。这是官僚机构本身弱点造成的分裂因素之一。再者,官僚体系本身缺乏系统的选拔制度,个人挑选不可避免任人唯亲,必然造成结党营私。国家没有一套司法制度限制官员的权力和舞弊行为,过分依靠警察和密探来监督虽然能收效于一时,但没办法阻止官僚的腐化。

  由于婆罗门教意识形态和种族制度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臣民除了忠于国王本人,就是忠于自己的种姓集团,这就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意识。尽管有统一的度量衡和交通设施,各地区在语言、文化上仍保持独特性。例如,犍陀罗地区深受希腊势力影响,在孔雀王朝后期卷入中亚的政治斗争。苏拉施特拉地区和印度河下游还保留不少共和国体系,孔雀王朝没有能把它们拆散划归中央行政管辖。在拉贾斯坦一带也保留着不少世系社会组织。

  印度次大陆的地区差异与经济发展不平衡远较其他古文明为甚。即使在北方恒河平原,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地区之间,也还有大片没有开化的地区,游牧和狩猎部落过着流动生活。在和平时期,这些缓冲地带有利于各核心地区的设防,但这些国家难于控制的流动部落人口始终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孔雀王朝虽然征服了南方地区,但是帝国的行政机构显然没有改造当地的社会组织,一个统治多民族人民的帝国,中央政府总是从被它征服的边缘地区搜集财富充实核心地区的经济。

  重新改造这些边远地区,将其置于类似核心地区的行政管理之下,使它们的经济发展起来,当然是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治理措施。但是,中央往往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去这样做,也就仅仅满足于地方的臣服进贡,而不去改造它们的社会组织并完成文化上的征服。这样,一旦中央集权力量削弱,这类地区就很容易分裂出去。当时德干高原分裂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

  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是帝国分裂的又一根本原因。人民起义,地方叛乱,军事政变,教派冲突,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帝国军事行政的统一力量。帝国分裂,外族乘机入侵,孔雀帝国就这样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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